新京报贝壳财经讯(记者 于金明)4月7日,上海宝山区人民法院宣布,针对新京报贝壳财经记者的装修合同纠纷诉讼已审结。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了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作为证据,并请求法院确认其请求。 “随着生成人工智能(AI)技术的显着进步,当事人寻求人工智能的帮助来就争议事项进行咨询或使用生成的内容作为证据进行诉讼变得越来越普遍。”法官对壳牌财经记者表示,法院如何在特定案件中正确考虑和判定人工智能证据的有效性,对于诉讼当事人至关重要。 2021年6月,谭某及其家人与ato实业公司签订了“可选定制合同”,购买了包括地暖系统在内的“装修套餐”。房子之后交付后,谭先生注意到地暖在第一次供暖期间似乎没有正常加热。谭先生认为,实业公司安装的地暖产品无法正常供暖,是因为实业公司安装的地暖产品功率对于140平方米的房屋面积来说不足。于是,他向上海宝山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赔偿实业公司损失1万元。被告实业公司声称,其已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涉案地暖系统已通过验收,工作状态良好,温度符合国家标准。谭先生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该设备存在质量缺陷或工作温度不达标。该产品的生产完全满足了住宅的需求吃。庭审期间,谭向法庭陈述了AI的答复。内容显示,谭先生询问AI:“某种类型的锅炉适合什么区域?”在查阅了网购参数、营销账号信息、产品介绍等内容后,AI回复:“该型号锅炉适用于80至120平方米的住宅采暖面积……”上海宝山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核心问题是原告谭某主张的“地暖产品功率不足,导致采暖不良”的事实。经工业公司实际通过验收,所选用的具体型号锅炉的最大额定加热功率大于室内所需热负荷。根据陈先生提供的证据,其主张的依据是工业公司违反合同责任的是人工智能问答环节。法院认为,人工智能内容的证据有效性需要充分考虑其生成逻辑、参考来源等因素。法院审查发现,AI答辩中引用的信息主要来自网络营销信息和产品介绍,参考依据缺乏行业标准、国家标准等可靠信息。此外,为了验证结论的稳定性和可靠性,法院使用了另外两种生成式人工智能工具来提出相同的问题,并得出了在适用性方面并不完全一致甚至更广泛的信息性结论。据此,法院认为,不同的人工智能工具由于算法、训练数据和搜索来源的不同,可能会产生不同的结果。据此,上海宝山法院认定谭先生提交的唯一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缺乏客观性、权威性和证明力。法律不允许。谭先生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涉案地暖产品存在缺电、采暖温度不符合标准等质量缺陷。他们必须承担无法提供证据的负面后果。最终,上海宝山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谭某的诉讼请求。纠错:穆祥彤